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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对于发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2: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及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实例进行统计汇总,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重要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表二)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并于次月3日前将书面表格和电子文档报部地质环境司。同时将本省(区、市)年度内地质灾害灾情、重要隐患和成功预报实例统计情况进行累计汇总,形成书面表格和电子文档后,于每月3日前一并报部地质环境司。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是指直接受威胁的人数大于100人,或直接潜在的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的隐患点,包括《速报制度》中规定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质环境司E-mail:Jjli@mail.mlr.gov.cn
  附:表一、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
  表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表三、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表一:
  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发生

时间

地点

灾害

类型

灾害

级别

灾害

规模

伤亡情况(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成因

措施建议

死亡

失踪

受伤

 

 

 

 

 

 

 

 

 

 

 

 

 

 

 

 

 

 

 

 

 

 

 

 

 

 

 

 

 

 

 

 

 

 

 

 

 

 

 

 

 

 

 

 

 

 

 

 

 

 

 

 

 

 

 

 

 

 

 

 

 

 

 

 

 

 

 

 

 

 

 

 

 

 

 

 

 

 

 

 

 

 

 

 

 

 

 

 

 

 

 

 

 

 

 

 

 

 

 

 

 

 

 

 

 

 

 

 

 

 

 

 

 

 

 

 

 

 

 

 

 

 

 

 

 

 

 

 

 

 

 

 

 

 

 

 

 

 

 

 

 

 

 

 

 

 

 

 

 

 

 

 

 

 

 

 

 

 

 

 

 

 

 

 

 

 

 

 

合计

滑坡:   地面塌陷:

崩塌:   地裂缝:

泥石流:  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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