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每个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e)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或发动机舱蒙皮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f)必须具有措施,以便在出现正常固定装置的结构或机械失效时,能保持每个可打开的或易于拆装的壁板、整流罩、发动机或旋翼传动系统蒙皮,防止对旋翼或关键的操纵部件造成危险的损坏,除非这样的失效是极不可能的。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194条 其它表面
除了不承受来自发动机舱喷射出的高温气体、火焰或火花的尾段表面外,发动机舱后部和附近的所有表面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27.1195条 火警探测系统
每架装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有经批准的、快速动作的火警探测器,其数量和位置要保证飞行时对驾驶员在驾驶舱中不易观察到的发动机舱失火部位能够迅速地进行火警探测。
F章 设备
总则
第27.1301条 功能和安装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其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b)用标牌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适用的组合;
(c)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d)在安装后功能正常。
第27.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a)一个空速表;
(b)一个高度表;
(c)一个磁航向指示器。
第27.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
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规定如下:
(a)具有能使温升超过33?C(60?F)预热器的每台发动机,应有一个汽化器空气温度表;
(b)气缸头温度表,适用于:
(1)每台气冷式发动机;
(2)每架具有冷却风门的旋翼航空器;
(3)除最临界冷却飞行状态外的任何状态,表明符合第27.1043条要求的每架旋翼航空器。
(c)每台由泵供油的发动机一个燃油压力表;
(d)每个燃油箱一个燃油油量表;
(e)每台高空发动机一个进气压力表;
(f)滑油温度警告装置,当每个具有滑油系统的主减速器(包括旋翼调相所必需的减速器)的滑油温度超出安全值时,便发出警告信号而主减滑油系统独立于发动机滑油系统;
(g)滑油压力警告装置,当每个具有滑油系统的主减速器(包括旋翼调相所必需的减速器)的滑油压力低于安全值时,便发出警告信号,而主减滑油系统独立于发动机滑油系统;
(h)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压力表;
(i)每个滑油箱一个滑油油量指示器;
(j)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温度表;
(k)至少有一个转速表用来指示每台发动机的转速,且用于指示下列转速之一(按适用情况):
(1)单个主旋翼转速;
(2)多个主旋翼的公共转速,这些主旋翼转速相互间不会有明显的差别;
(3)每个主旋翼的转速,该旋翼转速相对于其他主旋翼可能有明显差别。
(l)向发动机供油的每一燃油箱应有低燃油量警告装置。该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当油箱剩有近10分钟的可用燃油时,即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信号;
(2)独立于正常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
(m)按照第27.955条要求安装的任一燃油泵失效时,应有向飞行机组指示该失效的装置;
(n)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燃气温度表;
(o)如果涡轮发动机的扭矩限制是按照第27.1521条(e)确定的,那么应设置能使驾驶员判定每台涡轮轴发动机扭矩的装置;
(p)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指示动力装置防冰系统功能的指示器;
(q)对第27.997条要求的燃油滤指示器,在油滤的脏污达到申请人按第27.995条确定的程度时,即指示燃油滤出现脏污;
(r)第27.1019条要求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如果没有旁路,则每台涡轮发动机应有一个警告装置,在滤网或油滤的脏污程度影响第27.1019条(a)(2)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向驾驶员警告出现脏污;
(s)防止燃油系统部件被冰堵塞的任何可选择或可控的加温器,应有一个指示其功能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t)对于要求有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值的旋翼航空器,则当该事件出现及在该时间间隔终了时,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警告该发动机处于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值水平;
(u)对使用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有供地面人员使用的装置或系统,其:
(1)能自动记录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每次使用情况和持续时间;
(2)能检索记录的数据;
(3)仅能由地面维修人员复位;
(4)有措施证实该系统或装置工作正常。
(v)当第27.1337条(e)要求的金属屑磁性探测器探测到铁磁粒子时,应有警告或提示装置向飞行机组发出信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307条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a)每名乘员一个经批准的座椅;
(b)每名乘员一副经批准的安全带;
(c)一个总开关;
(d)旋翼航空器运行所需的足够电源;
(e)电气保护装置。
第27.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a)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在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c)在单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一旦发生预期的故障或失效时,对旋翼航空器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d)在表明符合本条(a)、(b)和(c)的规定时,还必须按第27.610条的规定考虑闪电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
仪表:安装
第27.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a)供任一驾驶员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便于该驾驶员观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d)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 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第27.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提示灯,则除民航总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述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7.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或大于37.04千米/小时(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c)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中的大者:
(1)校准空速的±3%;
(2) 9.26千米/小时(5节)。
第27.1325条 静压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其静压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开闭、气流变化和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影响下不得严重地影响仪表的精度;
(b)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备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1)的规定不适用。
第27.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条(b)所规定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2)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装了在平飞时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稳定磁航向指示器或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电加温风挡玻璃一类用电系统时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对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须按第27.1547条(c)的规定设置标牌。
第27.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a)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满足下列要求:
(1)由一个驾驶员足以超控旋翼航空器;
(2)任一个驾驶员均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b)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c)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d)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仪的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e)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确实的联锁和联接顺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f)如果自动驾驶仪系统能够与机载导航设备交联,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的工作模式,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一种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335条 飞行指引系统
如果装有飞行指引系统,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其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
第27.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
(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第27.961条和第27.993条的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溢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b)燃油油量表 必须装有燃油油量表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第27.959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联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有指示每个油箱内滑油油量的装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个油箱加油时);
(2)在飞行中,如果装有滑油传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
(e)使用铁磁材料的旋翼传动系统和减速器必须装有金属屑磁性探测器,其应设计成能指示因减速器内损坏或过度磨损而产生的铁磁颗粒。该金属屑磁性探测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成能够向第27.1305条(v)要求的装置提供信号,并作为一种允许机组人员在飞行中检查每一探测器电路和信号功能的手段。
(2)[备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7.1351条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 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以适当的电压供给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来表明符合本条(a)(1)的要求。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时要考虑用在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的持续时间。
(b)功能 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的影响均没有危险;
(ⅱ)采取保护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它有害物质的腐蚀及机械损伤。
(2)电源在单独供电或并联供电时均必须功能正常;
(3)任何电源在其故障或失效时,不得损害任何其余电源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每个电源控制装置必须能够使每个电源独立地工作。
(c)发电系统 如果电气系统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一台发电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发电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
(2)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可靠地将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之内;
(3)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反流割断器,其设计当反向电流足以损坏发电机时,能断开该发电机与蓄电池及其它发电机的连接;
(4)每台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由该电气系统所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 必须有手段向相应的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该系统的参量,此外:
(1)对于直流系统,可以使用能够转换到每台发电机馈线的电流表;
(2)如果仅有一台发电机,该电流表可以接在蓄电池的馈线中。
(e)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第27.1353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a)每个蓄电池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设计和安装。
(b)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完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2)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3)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b)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d)正常工作时,或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e)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不得损坏周围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备。
(f)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g)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1)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2)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旋;
(3)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第27.1357条 电路保护装置
(a)在所有电路中必须安装保护装置,例如熔断器或断路器。但下列情况除外:
(1)起动电动机的主电路;
(2)不装保护装置,不会有危险的电路。
(b)对于飞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电路的保护装置,不得用于保护其它电路。
(c)每个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即“自动断路”装置,其跳闸机构不能由工作控制机构来代替)必须按下列规定设计:
(1)在跳闸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复工作;
(2)如果存在过载或电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该装置应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需有使某一断路器复位或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这种断路器或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更换。
(e)如果采用熔断器,则每种规格的熔断器应有50%的备件,但至少备一个。
第27.1361条 总开关
(a)必须有一个总开关装置,以便易于断开电源与主汇流条的连接,断开点必须靠近该开关控制的电源。
(b)如果靠近电源的额定值为5安培或小于5安培的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则负载电路可以连接成总开关断开后仍然有电。
(c)总开关或其控制装置必须安装成使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容易辩认和接近。
第27.1365条 电缆
(a)每根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载流能力。
(b)一旦发生电路过载或故障,可能过热的每根电缆必须至少是阻燃的,且不会放出达到危险量的毒性烟。
(c)旋翼航空器所安装的任何导线和电缆的绝缘材料,在按CCAR-25附件F,第I(a)(3)条进行试验时应是自熄的。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367条 开关
每个开关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能够承受其额定电流;
(b)便于机组人员接近;
(c)对工作状态和所控制的电路加以标记。
灯
第27.1381条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个仪表、开关和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b)灯的安装应做到:
(1)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
(2)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7.1383条 着陆灯
(a)每个着陆灯或悬停灯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着陆灯安装必须做到:
(1)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
(3)为夜间操作(包括着陆和悬停)提供足够的光线。
(c)对下列情况必须至少有一个单独的开关(按适用情况):
(1)单独安装的每个着陆灯;
(2)安装在同一部位的每组着陆灯。
第27.1385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总则 每个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第27.1387条至第27.1397条的要求。
(b)前航行灯 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旋翼航空器上,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每个灯必须经过批准。
(c)后航行灯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往后装,并且必须经过批准。 (d)电路 两个前航行灯和后航行灯必须构成单独的电路。
(e)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第27.1387条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
(a)除本条(e)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第27.1385条(c)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园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园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
第27.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7.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7.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7.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7.1391条和第27.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第27.1391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
偏离纵轴的角度 光强(坎德拉)
左或右(前红光或前绿光) 0°~10° 40
10°~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7.1393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7.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7.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掺入光 最大光强
A区(坎德拉) B区(坎德拉)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第27.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c-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c”为普郎克辐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座标值。
第27.1399条 停泊灯
(a)水上作业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2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7.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 和 使有效光强等于 和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强(坎德拉)
0°~5° 150
5°~10° 90
10°~20° 30
20°~30° 15
安全设备
第27.1411条 总则
(a)机组应急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照明弹和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防止安全设备由于受到第27.561条中规定其惯性载荷而导致损坏。
第27.1413条 安全带
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一个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第27.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
(a)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而且必须安装得便于机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护用品的存放设施,必须容纳供每个乘员使用一套的救生防护用品,此救生防护用品应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
(c)每个自动投出或由驾驶员投出的救生筏,必须用一条绳索将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边。此绳的强弱,必须保证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断开。
(d)每个信号装置,在使用中必须保证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须安装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第27.1419条 防冰
(a)为获得进入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的要求。
(b)必须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线内,在CCAR-29附件C中确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旋翼航空器能安全运行。必须根据旋翼航空器运行要求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在本条(b)中规定的分析和实际评价外,还必须通过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以及为确定防冰系统足够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种或多种试验,来表明防冰系统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试验室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的组合;
(2)整个防冰系统或系统的单个部件,在干燥空气中的飞行试验;
(3)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
(d)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要求,包含在本部的E章中。
(e)必须有一个鉴别措施或提供一种装置,用以确定旋翼航空器关键部件上的结冰情况,除非另有限制,否则此措施和装置必须昼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说明这种确定结冰情况的措施和装置,且必须包含旋翼航空器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必需的资料。
第27.1435条 液压系统
(a)设计 每个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够承受液压载荷及任何预料的结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
(b)试验 每个液压系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验证。当进行耐压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损坏、失灵或产生永久变形的现象。每个系统的试验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c)蓄压瓶 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不得安装液压蓄压瓶或增压油箱,除非它是构成发动机整体的一部分。
第27.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旋翼航空器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通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旋翼航空器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近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