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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本条(a)(2)的录音要求可用下列装置之一来满足:
  (1)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通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它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通话;
  (2)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处安装一只持续供电或语音激励的唇用话筒。本条规定的话筒必须置于上述位置,并且如有必要,需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与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补偿,以便在飞行中驾驶舱有噪声条件下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是可懂的。可懂程度必须经过局方批准,评价可懂度时可把记录反复播放,用听觉或视觉进行判断。
  (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频信号部分根据不同声源分别记录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或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的持续供电或语音激励的唇用话筒;
  (4)第四通道:
  (ⅰ)来自第三或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ⅱ)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条件是若不要求本条c(4)(ⅰ)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ⅲ)来自驾驶舱内与旋翼航空器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坠撞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满足本规章的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b)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c)或(d)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够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7.1501条 总则
  (a)必须制定第27.1503条至第27.1525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第27.1541条至第27.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使用限制

  第27.1503条 空速限制:总则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7.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0.08千米/小时(40节)(校正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之中的小者:
  (ⅰ)按第27.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第27.251条和第27.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b) 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 (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中制定的VNE:
  (1) 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满足下列要求的使用速度二者的平均值:
  (ⅰ)对于单发直升机,按第27.65条(b)的要求;
  (ⅱ)对于多发直升机,按第27.67条的要求;
  (2) 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部分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一个恒定值。
  第27.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 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第27.309条(b)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 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 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第27.33条(a)(1)和(b)(1)所确定的值。
  第27.1519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7.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a)总则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 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式发动机);
  (3)与本条(b)(1)至(2)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的使用时间限制;
  (4)如果本条(b)(3)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两分钟,则用气缸头、冷却剂出口或滑油温度容许的最大值来限定;
  (5)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c)连续工作状态 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第27.1509条(c)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d)燃油的品级或牌号 必须规定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式发动机)或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此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和(c)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品级和牌号。
  (e)涡轮发动机的扭矩 主旋翼由涡轮发动机驱动,且传动系统中无扭矩限制器的旋翼航空器按下列规定:
  (1)如果发动机能够输出的扭矩大于下面的任一值,必须确定发动机扭矩限制:
  (ⅰ)设计的旋翼传动系统所能传递的扭矩;
  (ⅱ)按第27.547条(e)表明的主旋翼系统设计所能承受的扭矩。
  (2)按本条(e)(1)所确定的发动机扭矩限制,不得超过本条(e)(1)(i)或(ii)所制定的扭矩。
  (f)周围温度 对于涡轮发动机,必须制定周围温度限制(如果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明符合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中有关冷却规定的周围大气温度最大值。
  (g)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 分钟。使用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h)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30分钟。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i)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继续飞行。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j)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章附件A的A27.4以及CCAR-33附件A的A33.4适用的检查和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30秒。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k)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章附件A的A27.4以及CCAR-33附件A的A33.4适用的检查和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2分钟。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其必需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第27.1525条核准的运行类型。
  第27.1525条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第27.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7.1529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件A编制民航总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标记和标牌

  第27.1541条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第27.1545条至第27.1565条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第27.1543条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27.1545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处;
  (ⅱ)对直升机标在VNE (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则VNE(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第27.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准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个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稳定,因电器设备工作会具有大于10°偏移,则标牌应标明哪些电气负载或哪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第27.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或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至(d)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7.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7.1553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该油箱容积的5%中之大者,则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27.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要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最大飞行速度。
  第27.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须有一标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27.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
  第27.1561条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其它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第27.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7.1581条 总则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在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手册的每一部分的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一个目录表。
  第27.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第27.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第27.1549条至第27.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 必须提供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第27.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备用〕。
  (g)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27.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第27.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含有的使用程序部分,必须有关于任何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包括起飞、着陆程序及有关空速在内的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它资料。手册必须含有的有关资料包括:
  (1)在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相应的每种离场爬升速度;
  (2)在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第27.953条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于按第27.1505条(c)制定VNE (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 (无动力)的程序。
  (d)对于表明符合第27.1353条(g)(2)或(g)(3)所要求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使用程序。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或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必须提供在第27.71条中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及旋翼转速。
  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
  (a)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第27.51条至第27.79条和第27.143条(c)确定的下列资料:
  (1)确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2)有关资料:
  (ⅰ)悬停升限、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受有关因素影响的资料(例如空速、温度和高度);
  (ⅱ)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的资料 如果提供的性能资料内含有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组合,且在最大风速和这些组合的综合情况下旋翼航空器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在飞行手册中应标明使用包线的上述区段和相应的安全风条件;
  (ⅲ)对于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b)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第27.51条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ⅰ)任何有关起飞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每一个相应的离场爬升速度;
  (ⅱ)任何有关着陆程序的资料,包括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2)按照第27.65条(a)(2)(i)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
  第27.1589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很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第27.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7.27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载重说明。

H章 附则

  第27.2001条 施行
  本规章第一次修订自2002年7月2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A27.1 总则
  (a)
本附件规定第27.1529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涉及这些设备和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民航总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A27.2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7.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护说明书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的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它通用程序说明书,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7.4 适航限制条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按第27.571条批准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并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民航总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民航总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附件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
 
 正常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
VY1 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的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
  (b)VYE1表示仪表飞行时的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大速度的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总则
  在本附件ⅳ(b)或(c)(视适用而定)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批准单驾驶的情况下,在本附件ⅳ(b)中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b)对批准单驾驶的情况:
  (1)爬升
  必须在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爬升时的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配平在VY1;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VY1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的需用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2)巡航
  必须表明在0.7~1.1VH(或VNE1 ,如果V NE1 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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