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修正增加的有关燃油滤堵塞、临界燃油特性的使用、临界泵和泵的起动功率或转速的新要求之外,对燃油流量的提法没有作技术上的更改。新要求将能比较容易地被一项周密安排的流量试验所接受。另外,由于预计影响燃油流量的所有不利条件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修改后的条款允许排除几组不可能存在的状态组合。
修改后的(b)和(c)款中关于燃油自动传输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减轻旋翼航空器飞行机组人员经常承受的高工作负荷,因此,很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步骤以减轻其工作负荷。
第27.961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试验要求的修订可以使燃油系统在预期的超功率瞬变过程中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
第27.963条 燃油箱: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e)和(f)款为新增内容,要求通过设计和试验,确保在正常和故障条件下燃油箱内没有暴露的表面会构成点火源。条款还列出了位于客舱内的燃油箱的设计和验收标准。为了使燃油箱免除内部爆炸的危险,并保证安装在旅客舱内的燃油箱不至于对人或旋翼航空器带来危险,增加这些新的内容是必要的。
本条(g)和(h)款也是新内容。(g)款规定了软油箱或软燃油箱囊的批准方法和耐刺性设计要求;(h)款对整体燃油箱内部检查和修理的设施提出了要求。
第27.967条 燃油箱安装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燃油箱的安装提出要求,归纳和细化其他规定中关于燃油箱的受载和防火要求,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如(d)款旋翼航空器蒙皮不得作为整体油箱的箱壁。本条从总体上提高了燃油箱的承载能力和防火要求。
第27.969条 燃油箱膨胀空间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后的规定简化了设计方法,即如果能够另外提供足够的膨胀空间,则对于内部适当连接的燃油箱,不要求每个油箱各自设置一个膨胀空间。
第27.971条 燃油箱沉淀槽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对燃油箱沉淀槽的容积规定了有限的最小值,批准使用沉积物盘或腔来代替沉淀槽。对任何使用中能合理预料的地面姿态,要求沉淀槽或沉积物盘或腔都能有效地工作。同时明确了对沉淀槽或沉积物盘或腔放油嘴的要求。
另外,本条规定的放油嘴容积大于CCAR-29相应条款规定的放油嘴容积,主要原因是,与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供油的预期情况相比,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燃油供应可能含有更多的水分和其他杂质,所以存在这一容积上的差别。
第27.973条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本条为修订条款。由于本规章新提出了燃油系统抗坠撞性要求,因此修改后的(a)款增加了与第27.952条(c)款抗坠撞性要求相关的内容。
修订后的(a)和(b)款还对燃油箱加油口接头和加油口盖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燃油正确和正常地使用,提高了防火方面的安全程度。
第27.975条 燃油箱通气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b)。该款要求在着陆或地面操作时旋翼航空器出现翻转的情况下,燃油箱通气系统应设计成使燃油流失量最小。其目的是减少旋翼航空器翻转后燃油从通气孔流出并在遇到火源时发生燃油失火的可能性。
第27.991条 燃油泵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了原条文中一些不必要的定义和细节设计要求,考虑了燃油泵的余度要求,扩充考虑包括燃油泵动力装置(例如电动泵的发电机)在内的泵失效要求,即不管是泵本身还是泵的动力装置失效,都应保证燃油流量足够。
第27.997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引言的修改将确保燃油滤网或燃油滤不仅仅是保护燃油计量装置或发动机正排量泵,而且保护对燃油杂质敏感的任何元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燃油计量装置是用来控制燃油流动速率的装置,例如燃油注油装置等。这些装置要求油滤保护以免燃油污染。
对(d)款的修改中,只阐述和限制了涉及燃油滤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27.999条 燃油系统放油嘴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目的是保证旋翼航空器停在不平坦的地方时燃油能有效排放。
第27.1011条 发动机: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由“总则”改为“发动机:总则”,表明此条款专用于发动机滑油系统而不是另外一些系统,如传输系统和旋翼传动系统滑油系统。
第27.1019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本条修订情况简单明确,无需进一步说明。
第27.1027条 传动装置和减速器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为传动系统和其他驱动系统部件规定了对滑油系统的要求并明确了第27.1011条、第27.1027条的不同适用对象。
(d)款所要求的滤网的功能仅用于保护与增压的润滑系统有关的滑油泵。该滤网可用于防止碎片进入不是由(c)款所要求的滤网所保护的系统部件。不管这些碎片来源如何,它们都可能堵塞来自滑油箱或油池的滑油流。对(d)款的修正达到了以上目的。
第27.104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目的是减少对规章不必要的说明和推断,内容未作实质性更改。
第27.1045条 冷却试验程序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c)(1)而言,在冷却试验期间,如果部件温度不是稳定的而是先达到一个峰值然后再下降,则这次修正后新的替代要求经评审可以被认为是合适的。在此情况下,修改前(c)(1)中关于持续试验直到出现稳定值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限制要求,予以删除。
第27.1091条 进气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修订前的(d),修订前的(e)修改为(d)。修订前的(d)中所规定的特定试验对某些旋翼航空器没有意义。对涡轮发动机进气道外来物吸入的防护由修订后的(d)(2)评估取代。
第27.1093条 进气系统防冰
本条为修订条款。把“在旋翼航空器的限制值内”从(b)(1)款移到(b)(1)(ⅱ)款。这一改变将该短语恢复到了其初始的正确含义上,即,该短语仅与进入雪区的飞行验证要求有关。修改前的表述可能会引起误解,即对旋翼航空器可以规定一些限制来代替验证发动机进气道在结冰气象条件下的工作能力。
修改后存在的问题是,修改后的条款将要求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在严重的、可能的、连续的结冰环境下工作,尽管被审定的旋翼航空器可能在其它方面完全未加防护并且不能在结冰条件下工作。因此,无论旋翼航空器的其余部分是否受到保护,都要求对发动机的进气系统进行结冰防护。这样做的理由是,即使结冰环境偶然遇到,确保发动机的功率对持续安全的飞行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不管旋翼航空器其余部分的防冰能力如何,对发动机进气道在结冰条件下的工作都存在独立的要求。
另外,(b)款修改后把引用CCAR-25的附件C改为CCAR-29的附件C,其内容不变,但为第27.1419条中的机体防冰要求与本条款中的动力装置防冰要求建立了联系。
第27.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后的(d)款,除排除在功能方面未作安全要求的阀门外,将规章的适用范围扩充至任何动力装置阀门,而不论阀门控制器的位置如何。增加了(c)款,对操纵机构位置保持的设计和减轻飞行机组成员的负担提出了要求。
第27.1143条 发动机操纵机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了(a)至(d)款,以更为通用的术语“功率操纵”来代替只对某些发动机适用的“油门操纵”和“推力操纵”。当在旋翼航空器上使用涡轮轴调节器发动机时,这一改变可以排除对发动机操纵装置的误解。
本条新增的(e)款包含有对30秒OEI功率自动操纵机构的要求。
第27.1151条 旋翼刹车操纵机构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旋翼刹车机构从起飞前到飞行阶段操纵旋翼刹车的安全措施提出了要求。
第27.1163条 动力装置附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b)款对附件传动扭矩限制装置提出了要求,即附件所需要的扭矩限制装置必须纳入旋翼传动系统的设计。
第27.1185条 可燃液体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d)款对可能受可燃液体泄漏影响的吸油材料提出了防护要求。
第27.1187条 通风和排放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排放可燃液体的要求,扩大了动力装置防火的范围。
第27.1189条 切断措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c)款要求在发动机着火情况下的切断措施功能正常。在目前的布局下,在着火区外部但紧靠防火墙的阀门在动力装置发生大火时可能会受到通过防火墙传递过来的热的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妨碍这些切断装置的工作,从而加剧发动机着火的危害。本次修正取消了此类设计布局。
第27.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f)款是因为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这些设施的常规紧固件经常使用,容易受摩擦或振动影响而损坏或失效,如果壁板、整流罩发生松动或罩板击中旋翼或重要的操纵件,可能造成很危险的后果。增加的(f)款对每块可打开的或容易取下的壁板、整流罩、发动机或旋翼传动系统的罩板提出了采取紧固措施的要求。
第27.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l),(m),(q)和(s)款,新增(t)至(v)款。修订的主要原因是:(1)对剩余燃油告警的要求有所提高,从原来规定的5分钟提高到10分钟;(2)由于本章增加了对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要求,在第27.1337条(e)款增加了旋翼传动系统传动机构和减速器中对金属屑探测的要求,因此在本条增加对相应仪表的要求。
第27.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新增(f)款,一旦自动驾驶仪与机载导航设备有交联,驾驶员应能立即了解当时自动驾驶仪工作的状态;同时规定不允许采用选择器开关来作为指示手段。
第27.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新增(e)款,要求利用铁磁材料制成的旋翼传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一旦被探测到聚集有金属屑,则必须向机组发出相应指示;同时允许并且要求机组人员在飞行中立即进行检查,以尽可能快地找到原因并作出处置。工业界代表建议将此探测器称为“金属屑磁性探测器”,与目前的实际称谓一致,本条采纳了这一建议。
第27.1365条 电缆
本条新增(c)款,要求所有用于旋翼航空器上的导线和电缆的绝缘材料,按CCAR-25附件F的有关要求进行阻燃试验。提出这一新的要求基于国际上多起航空器事故调查中对火灾的认识。
第27.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和第27.1459条 飞行记录器
这两条为新增条款。原因有两个:(1)民用航空器运行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驾驶舱设备和系统的进步,已大大提高了发生故障和危险时积累飞机飞行特性信息的潜力。但是,飞行事故的调查表明,尚缺乏与事故原因直接密切有关的信息;(2)要求改进参数和容量,并要求改进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标准。以前对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已经不适用于航空营运的许多方面;目前在技术上已经能够获取这些有关的数据。
第27.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新增(g)、(h)、(i)、(j)、(k)款,分别规定了 分钟、30分钟、连续、额定30秒、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下的动力装置限制,并规定了其使用条件。
第27.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新增(e)款。该款要求在动力装置仪表上作出明显有别于其他标记的表明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限制或经批准的工作范围的标记。
第27.2001条 施行
本条为新增条款,为法规制定所要求。
附件C 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
本条为新增内容。预期小型多发旋翼航空器将进行A类运行,对A类运行的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除应当满足本规章要求外,还应当满足CCAR-29中的有关要求,所以在本规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准则要求。
四、修订参考资料
本次修订参考了美国联邦航空局第27部(FAR27)的以下19项修正案:
修正案编号 标题 生效日期
Amdt.27-22 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 1988/10/11
Amdt.27-23 旋翼航空器条例评审大纲 1988/10/03
Amdt.27-24 运行和飞行总规则的修正 1990/08/18
Amdt.27-25 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类航空器的乘员约束 1989/12/13
Amdt.27-26 旋翼航空器条例评审大纲第四号修正案 1990/10/22
Amdt.27-27 根据欧洲联合适航条例的提案对旋翼航空器适航性的
修正案 1990/10/22
Amdt.27-28 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肩带 1991/09/16
Amdt.27-29 新旋翼航空器30秒或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额定功率 1994/10/17
Amdt.27-30 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抗撞燃油系统 1994/11/02
Amdt.27-31 依据引用的修改 1995/12/28
Amdt.27-32 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乘员保护 1996/06/11
Amdt.27-33 根据欧洲联合适航要求的旋翼航空器条例的更改 1996/08/08
Amdt.27-34 性能、系统、推进和结构适航标准的更改 1997/11/28
Amdt.27-35 技术更改 1998/09/11
Amdt.27-36 旋翼航空器载荷组合安全要求 1999/10/05
Amdt.27-3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和乘客座椅限制 1999/10/18
Amdt.27-38 旋翼航空器关键条例的协调性 1999/10/25
Amdt.27-39 依据引用的修改 2000/01/21
Amdt.27-40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2001/05/09
《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第一次修订涉及的条款对照表
A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27修正案
| 备注
|
第27.1条(a)
(b)
(c)
|
√
| √
√
|
| 27-33,27-37
|
|
第27.2条
| √
|
|
| 27-28,27-37
|
|
B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27修正案
| 备注
|
第27.25条(c)
|
| √
|
| 27-36
|
|
第27.65条(b)
|
| √
|
| 27-33
|
|
第27.67条(b)
(c)
|
| √
|
√
| 27-23
|
|
第27.175条(b)
|
| √
|
| 27-34
|
|
C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27修正案
| 备注
|
第27.307条(a)
|
| √
|
| 27-26
|
|
第27.337条
|
| √
|
| 27-26
|
|
第27.351条
| √
|
|
| 27-34
|
|
第27.361条
|
| √
|
| 27-23
|
|
第27.391条
|
| √
|
| 27-26,27-34
|
|
第27.395条(b)
|
| √
|
| 27-26
|
|
第27.397条
|
| √
|
| 27-40
|
|
第27.401条
|
|
| √
| 27-27
|
|
第27.403条
|
|
| √
| 27-27
|
|
第27.413条
|
|
| √
| 27-27
|
|
第27.427条
| √
|
|
| 27-26,27-27
|
|
第27.501条(d)
(f)
|
| √
√
|
| 27-26
|
|
第27.561条(b)
(c)
(d)
|
| √
√
√
|
| 27-25,27-30,27-32
|
|
第27.562条
| √
|
|
| 27-25
|
|
第27.563条
|
| √
|
| 27-26
|
|
第27.571条(a)
(d)
|
| √
√
|
| 27-26
|
|
D章
条款号
| 新增
| 修订
| 删除
| FAR27修正案
| 备注
|
第27.602条
| √
|
|
| 27-38
|
|
第27.610条(d)
| √
|
|
| 27-37
|
|
第27.613条(b)
(d)
(e)
|
√
| √
√
|
| 27-26
|
|
第27.621条(d)
|
| √
|
| 27-34
|
|
第27.625条(d)
| √
|
|
| 27-35
|
|
第27.629条
|
| √
|
| 27-26
|
|
第27.663条(a)
|
| √
|
| 27-26
|
|
第27.674条
| √
|
|
| 27-26
|
|
第27.685条(d)
(e)
(f)
| √
√
√
|
|
| 27-26
|
|
第27.727条(c)
|
| √
|
| 27-26
|
|
第27.775条
|
| √
|
| 27-27
|
|
第27.783条(b)
|
| √
|
| 27-26
|
|
第27.785条(a)
(b)
(c)
(f)
(g)
(i)
(j)
(k)
|
√
√
√
| √
√
√
√
√
|
| 27-25,27-35
|
|
第27.787条(c)
|
| √
|
| 27-27
|
|
第27.805条
| √
|
|
| 27-37
|
|
第27.807条(a)
(b)
(d)
|
| √
√
√
|
| 27-26,27-37
|
|
第27.833条
| √
|
|
| 27-23
|
|
第27.853条(a)
(b)
|
| √
√
|
| 27-37
|
|
第27.859条(c)
(d)
(e)
(f)
(g)
(h)
(i)
(j)
(k)
|
√
√
√
√
√
√
√
√
| √
|
| 27-23
|
|
第27.861条
|
| √
|
| 27-26
|
|
第27.865条(a)
(b)
(c)
(d)
(e)
(f)
|
√
√
√
| √
√
√
|
| 27-26,27-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