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委、司法局:
近年来,许多地方从基地政法部门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以下简称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兼职法院副校长的职责任务和选聘、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法律副校长的选聘
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都应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综治委、办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如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此项工作,可进行调整。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