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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委、司法局:

  近年来,许多地方从基地政法部门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以下简称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兼职法院副校长的职责任务和选聘、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法律副校长的选聘

  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都应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综治委、办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如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做此项工作,可进行调整。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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