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
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三)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六)按照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四、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养、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三)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根据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反馈的情况,掌握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四)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动介绍学生违法犯罪倾向性的问题及有关问题;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协商并通知其参加。学校每年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