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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中国仲裁协会,并通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任期未满,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担任仲裁员或者有不适宜担任仲裁员情形的,由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依法解聘。

  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对涉及所在证券、期货机构或组织的仲裁案件应当依法回避。对在仲裁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由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除名,并报中国仲裁协会通报全国各仲裁委员会。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其他仲裁委员会的,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在接到通报后亦应予以除名。仲裁员被除名后,终身不得再聘任。被除名的仲裁员由除名的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工作方向,根据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特点,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增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活力和效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正常、公平的交易秩序。

  仲裁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前提下,善于运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则和惯例解决纠纷。要充分发挥仲裁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减少对立,避免对抗,努力通过仲裁活动缓和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促进证券、期货市场主体长期合作,共同发展。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切实提高仲裁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裁决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依法简化仲裁工作程序,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收费办法的同时,合理降低仲裁案件收费,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仲裁不公开进行的规定,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严守商业秘密,保守国家秘密。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仲裁,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案件质量,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无论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对不能严格依法仲裁或发生重大仲裁案件质量问题的仲裁委员会,要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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