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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四)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五)负责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报备工作,维护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七)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打击辖区内非法设立证券交易网点行为。
  (八)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管。
  (九)负责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同城迁址进行备案,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包括辖区内异地迁址和跨辖区异地迁址两种情况)进行审核。
  (十)在以下事项发生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外国证券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证券公司申请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互换。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上除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外,还负责与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出具谈话鉴定并报证监会。此外,派出机构可就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批的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十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十二)负责牵头监管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办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证券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沟通,互通情况、协作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主办派出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做好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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