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努力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江泽民同志指出: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治本就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解决问题。近年来执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与有关制度不健全有关,如委托评估、拍卖中出现的问题,执行款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等。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建章立制是保证。下一步我们要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有针对性,操作性要强。目前急需制定和完善公开执行制度,程序权利告知制度,委托评估、拍卖制度,执行合议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执行收费制度,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以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以权谋私。各高级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最高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全国性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定以后,就要狠抓落实。有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没有规章制度的问题,而是抓落实不够。这些年在出了问题总结教训时总有一条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看来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似乎是痼疾难医!我看根本原因还是领导作风问题,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抓得不够或压根儿就没有抓。这个问题在后面我还要专门讲。
  强化监督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察监督与执行监督结合起来,把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特别是要重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建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中枢,执行机构密切配合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二是要增加监督环节,明确监督重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监督重点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环节,查封、扣押财物的管理环节,执行财产的变价处理环节,执行款物的交付环节,执行费的管理环节,消极执行环节,异地执行环节,执行中止、终结环节等。必须对这些执行环节做到监督到位,监督有力,监督有效。
  (五)加强工作力度,深化执行改革。2000年广州会议提出了在四个层面全面推进执行改革的任务,即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的方式方法的改革。我认为,四个层面的改革都跟执行队伍建设有关,如中级、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法院的同意,上级法院具有调整、调离或者免职的建议权等,但关系最密切的是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当前四个层面的执行改革要继续向前推进,最重要的是大力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当尽快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传统的执行权运行模式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执行权过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后,基本上由承办人包办一切,财产的调查、控制,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等都由承办人负责,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易于导致执行权的滥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我认为,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是规范执行权运行,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意义十分重大。这个问题必须下大力气来抓,也是下一步执行改革的重点。现在,大的原则是提出来了,但具体怎么分权,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尚不明确。分权的直接目的是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但又不能影响效率,必须既要追求公平,又要兼顾效率。所以,要研究执行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我倾向于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执行裁判权像行使其他裁判权一样,其价值取向就是判断是非,解决争议,因此,应当奉行中立、被动、公平的原则,非经当事人请求执行法官不得中断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则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坚持积极、主动、高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程序。这两项权能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人员分工上,执行裁判权必须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可称为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可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也可由不具审判职称的人(可称为执行官)行使。当然,这个机制的建立涉及到很多问题,如执行法官和执行官比例的确定问题,专业执行官队伍的培养问题等等。现在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困难,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可以先实行两权分离,人员分工可逐步进行。但这是大的方向,具备条件的法院应积极推进,及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以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有的高级法院划分成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并建立相应的分权运行机制,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有意义的探索。
  (六)加强查处力度,严肃执行纪律。廉政建设要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对绝大多数执行人员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违纪分子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向执行工作渗透,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后要立即立案审查。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重大线索也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并在需要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实行把纪律处理与组织处理结合起来的办法,我觉得很有借鉴意义: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应给予暂停行使执行权或调离执行岗位处理;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给予待岗培训、清调或辞退处理;对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调离执行岗位以下组织处理。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讨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这次又提交会议讨论,希望大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这个《办法》不仅仅是处分执行违纪的操作规程,也是保护执行干部的可靠依据。实施后要严格贯彻落实,通过对典型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