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二、今年后期执行工作的安排意见
  按照年初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近期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当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着力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开展教育整顿专项活动的同时,必须下大气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经执行办研究和经沈副院长同意,我在这里强调抓好如下六项工作:
  (一)关于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
  全国各级法院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已历时3年多,取得了重大成果。去年,最高法院就这一贯彻情况,分4个片进行了专题调研,沈副院长到两个片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已及时印发各高级法院。中央11号文件作为威力无比的“尚方宝剑”,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秩序,建设执行队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中央11号文件的强大威力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或者淡忘或者未曾了解中央11号文件,以至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出现了加剧的态势。因此,各高级法院应将本地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党委,已经报告过的应当尽快将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这项工作推向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WTO规则的严重障碍,是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依法执行的主要阻力。基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人治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将顽固地存在着,不可能指望一朝一夕就可以杜绝,但不能因此而畏难不前,退避三舍,更不可以迎合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需要而违法违纪。全国法院要齐心协力,上下一致,共同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前,有的地方法院甚至是高级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非但不协助,还按照本地党政机关的要求或者按照本地利益的需要,发函指令银行或行政协助执行机关,不得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此类事件就一定在全国法院通报批评。中央办公厅已在过问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情况,最高法院已经形成汇报提纲。这次汇报后,要集中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问题。请各高级法院抓紧整理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及时上报最高法院执行办。最高法院将适时就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各高级法院应当将反对和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项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新成效。
  (二)关于深化执行工作改革
  经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沈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的报告中对此作了高度概括性的阐述,并明确指出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都与执行队伍建设有关。各高级法院在集中抓好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同时,应当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当前,执行工作改革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还缺乏深入的调研和必要的宣传;有些环节上的改革模式还不够统一;有的改革还处于一般化水平,缺乏进取创新精神。因此,有必要提出如下要求:第一,提高认识,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改革,就要在探索中前进,在曲折中发展,免不了会出现错误,因而应当允许犯错误;不改革,执行工作就不会前进,不能发展,似乎不会出现错误,其实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错误,因而应当不允许不改革。最高法院大力推行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已历时20个月,不应当还有“死角”。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重视中央11号文件的改革精神和最高法院几次会议部署要求,以强化改革意识,下决心把执行工作改革引向深入。第二,坚定改革信心,巩固改革成果。执行工作改革中的每一项成果的问世,都会引起社会各界和各级法院的不同反响,这是正常的。其中批评的意见往往会更猛烈,这就要求改革者应当坚定改革信心。比如制发债权凭证措施的出台,竟被误解为“执行打白条”,沈副院长要求我们不搞争论,但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正面做好解释,便出现了《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6月9日关于债权凭证之令人信服的宣传报道,有效地坚定了改革者的信心,澄清了批评者的模糊认识,巩固了这一改革成果。当然,巩固改革成果的根本途径是改革自身的不断自我完善。如各级法院决定制发债权凭证时,必须严格地把握3个必备条件,即一是执行法院必须穷尽执行手段,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须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经其同意。否则,如果不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而轻率决定、滥发债权凭证,则这一成果确实难保。对各项执行工作改革成果的巩固,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第三,加强调研,稳步发展。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各级法院在锐意进取中,不断推出执行改革的新举措,这一改革的发展态势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是,应当注意一个问题:一项新措施的出台,要先经过调研、论证,并在小范围经过实践证明可行后再正式出台推广,以求少走弯路、稳步发展。当前,一些法院实行的“执行预立案登记制度”、“债务人名录公开制度”、“二级法院分权制度”、“执行措施分庭负责制度”、“疑难执行案件专项救济基金制度”等,应当加强调研,严格论证,反复实践,成熟之后才可全面推广。最高法院执行办要就这些改革措施组织进行一次调研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尽快下发,以利指导执行工作改革更健康地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