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妥善处理执行回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一些执行法院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买受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款;尔后执行法院又纠正执行错误,对善意买受人执行回转,便引起两位所有权人之争。这是一个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办经研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整治执行乱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两个方面考虑:以前发生的此类执行错误,买受人对受让财产没有转让,也没有新的投入,且宜于回复至拍卖、变卖前状态的,应当将该财产交付案外人,同时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由申请执行该财产的债权人支付其利息损失。买受人受让财产后又予以转让或者又有新的投入形成新的财产关系的,则应以维持此状况为宜,但应通过追回已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等方式,弥补案外人的损失。这样做利于约束乱执行。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WTO规则的贯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应当放在首位考虑,即买受人对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买受的财产,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不因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而丧失。案外人的损失可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得到补偿。这样,执行法院将更加被动。对此要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目前,应当十分谨慎负责地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力戒出现执行错误。
5.坚持执行程序公正,改变“粗放式”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文明执行,不要搞“大会战”等粗放式的执行。因为一些粗放式的执行方式并没有得到社会好的评价,而且有损国家的法制形象,但仍有一些法院热衷于这种形式主义的作法。《人民法院报》7月19日头版首部有《转变作风,不搞花拳绣腿,昌黎取消执行会战》这一醒目的标题,文中债权人严厉地批评了“会战”,非常深刻。昌黎县法院党组认识快,决策快,行动快,收效好。这应当引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的深刻反思。
(四)关于加强执行监督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是多方面的,我这里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上级法院的执行权具有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双重性,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应当较其他审判庭更直接、更有力。但是,这种监督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未能有效地发挥出来。有的上级法院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特别是对外地高级法院请求监督本地下级法院纠正执行错误的,有关高级法院漫不经心,敷衍塞责,毫无监督作用;有的下级法院则对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以为然,任意对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状况应当彻底改变。肖扬院长今年5月17日在最高法院党组会议上提出:“执行工作如何实行监督,执行办应当很好地研究。”遵照肖院长的指示,为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特提出如下三点要求:
1.要敢于监督。上级法院行使执行监督权时,下级法院必须服从,不得对抗。上级法院凡发现下级法院有执行错误的,应当及时发函指令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纠错,或者直接发函纠错;凡发现下级法院对抗监督,坚持错误,或者变着花招应付监督的,应当在继续监督纠错的同时,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员提出违纪处分的建议。
2.要加强检查。上级法院应当定期检查执行监督的落实情况,以从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办曾就最高法院执行办制发的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函落实情况进行过集中检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明年二季度,要再组织集中检查一次。各高级法院应当先自行检查最高法院督办函的落实情况,并于明年3月底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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