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本年度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
(十四)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
上述资料在上报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第四条 资质年检审查要求
(一)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名称是否规范;
(二)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营业务资质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三) 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做到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和机构相对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四) 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五) 兼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均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考核基数;
(六)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
(七)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
(八) 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的情况,需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五条 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一) 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所属地区或部门,上报资料统一彩用A4纸规格。
(二) 装订顺序:首页为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顺序装订。
(三) 报送资料一式两份,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