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行政决定的审查不严,特别是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撤诉、败诉案件的审查,没有很好地把好审查关。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基于行政干预而不予审查,基于知识不足而不会审查,基于私利考虑而不想审查,便使被执行人为维权而拼死对抗了。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辱,执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某省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庭执行一行政决定,对被执行人关于其房屋不在行政计划拆迁之列的主张,不予理睬,不予审查,强行执行,致死人命,尔后经法院判决又支持了被执行人的主张,工作极为被动,教训极为深刻。
为了规范对行政决定的执行,最高法院行政庭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执行办也要报经院领导批准下发相关通知。现在,各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自行作好相关工作:首先,要解决理念问题,从官本位意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增强人权意识,坚持以司法为民思想对待行政决定的被执行人。其次,要加强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工作,凡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的,应将行政决定之异议交由行政庭审查;凡经过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诉的,执行局(庭)可以自行审查被执行人的异议,但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建议行政庭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对其中经过行政判决的,应当交由行政庭审查处理,同时予以暂缓执行。再次,坚持文明执行。对虽未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其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凡在执行现场又提供证据主张权利的,应当停止执行;凡在执行现场有激化矛盾情况的,应当妥善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必要时应当暂时撤离执行现场,待矛盾缓解后再予执行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坚持审执分离的原则。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将本辖区的行政庭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判决的情况作出调查,报告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解决,并抄报最高法院执行办。执行办将与最高法院行政庭共同作出调研报告,力求尽快解决这一审执不分的问题。
为了防止执行中发生暴力拒执事件,最高法院曾于2001年5月23日发出《
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1)244号],于2002年7月17日发出《关于重申
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2)275号],其中对执行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广西高院最近向最高法院报告一件某法院执行行政决定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尤其发人深省:为某山塘和鱼塘权属纠纷,某县政府作出将此权属确权给甲村民所有的行政决定,乙村民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判决维持了此行政决定。在第一次执行受阻后,于今年8月7日,在该县委的领导下,县法院会同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组织了200多人的执行队伍赶赴现场执行,途中遭到有准备的乙村村民100多人的“伏击”,在锄头、铲子、石灰粉和石块的袭击下,12名执行人员受伤;后由县里调集100多名公安刑警和武警战士增援,拘留了35名抗法群众。首先,我们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遭受袭击受到伤害,表示深切的慰问。这个县法院在总结教训时认识到:“一是执行前对现场、对当地的社情、民情,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等情况掌握不够、估计不足,特别是在头一次受阻的情况下,再次执行没有作好充分的执行预案……二是对这样一起规模大、阻力大、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执行前未主动向上级法院、上级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其实,主要是第一条教训,而这条教训本身的教训就是没有认真地执行最高法院的两个通知。可以说,如果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第二次通知的10条要求去操作,这次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这里再次重申,各级法院要重温最高法院的两个通知要求,严格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