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行裁判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主体和权属争议的,由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审判庭裁判解决,这在立法设计中已有规定。现在,依效率原则要求,有的诉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构负责,这最终可能在法院里再成立一个民事审判庭,专审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纠纷。
6.执行管理权。即当前的执行工作的内部横向和外部纵向的管理(统一领导的管理)。
按照万副院长的观点,还有一项权力,即执行程序中的刑事自诉权。这有待于我国立法解释增加藐视法庭罪后,才可划定执行权具有此项权能,这将是最难的一大进步。
可见,这六项权能,是不能分离的,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退一万步讲,将其中的执行实施权分出去,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则另五项权能必由法院行使,即使再将执行管理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依然难以正常运行。且不讲司法行政机关那个执行局工作之困难有多大,其工作效率之低下更会是苦不堪言,更何况其碍于体制上的无制约性,必然使“执行难”雪上加霜,于国无利,于民有害。所以,大家应当坚定信心,不必担心会将执行权和执行队伍和盘交出去。
四、关于司法为民思想
党中央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肖扬院长继之提出司法为民,并要求人民法院干部要亲民、利民、为民。这不是空洞的口号,是应当认真实践的任务。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议上,黄松有副院长提出要求:执行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实现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最大限度”的提出,无疑地是对执行程序中司法为民的具体化要求。这在正面推进中,必然有利于司法工作实践中实现公正效率这一主题和司法为民思想。但同时必须防止出现新的形式主义,防止在一新的政治命题下制造出新的形式主义模式。执行队伍搞“执行大会战”、“执行风暴”之类的粗放式执行,几乎轻车熟路,但这条路是回头路,万不可再走。根据同志们论文的建议,我以为,当前执行队伍应当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强化五个意识:
一是服务意识。执行工作事事与民生相关,执行干部时时应心系百姓,坚持以人民的利益重于泰山。惟此才能勤政为民,时时事事甘为人民公仆,愿意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献力。最根本的是防止执行权之滥用。大家应当清醒地记住一句话,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文中的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同时,他又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各位执行局长,要敢于用你的权力去约束下属的权力,当然要有操作程序,否则,用权于民,服务于民就是一句空话。审慎而果断地用权,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身居官位,握有重权,却不敢用权,当然,也有滥用权力的情况,都应当坚决纠正。
二是强化人权意识。大家应当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中敏感到:必须强化人权意识。这已经不是被传统观念可以回避掉的问题。执行工作现强调增强人权意识,我现在想起应在十个重要环节上要特别注意:一是执行风险告知;二是执行知情查询;三是执行异议审查;四是执行和解自救;五是执行抵消权保护;六是执行撤销权之诉;七是执行代位之诉与代位申请;八是执行程序保证责任之确立;九是豁免执行的主张;十是执行赔偿请求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