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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这些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必须高度重视。有一个基层法院的院长早在法官学院听我的课时,我讲到在执行中要依民诉法的规定保护被执行人的“两个必需”,即“必需的生活费用”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他竟然起来气愤地说:“我们债权人的生活还没有保证呢,为什么还要考虑债务人?”这位同志可能是很难理喻的人,但其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见,在执行队伍中特别强调人权意识,尤为重要。
  三是强化刑罚意识。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可以依刑法追究责任的有拒执罪、妨害执行公务罪、隐匿毁损财产罪、抢夺档案枪支罪等罪行,但都很少适用。而且,一项很有作用的立法解释即刑法313条的立法解释,由于有程序上的障碍,也未能发生应有的刑罚功能作用。北海海事法院的《适用刑法313条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一文中所提的问题及建议,很有价值。执行办将推进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行文,就313条的立法解释作出程序上的相关规定,以利此条在治罪方面起到威慑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的作用。
  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刑罚,要适时作出调研报告,以期有力地改进此项工作,使刑法成为保证执行秩序和推进“三个最大限度”的实现,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是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这个问题本应当是明确的。依法定程序执行追求程序的独立正义价值,与司法为民是一致的。沈德咏副院长在浙江高院执行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过一句话:“只要我们按法定程序走完了每一步,即使一分钱没有执行到位,我们也是正确的。”这是指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穷尽执行手段而获得的独立正义价值。对于明知被执行人依法转移的财产,包括其出让的财产,甚至滥用法人人格而规避执行的财产,在未作出审判确权之情况下的执行,要么就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要么就是以执代审,得到的结果不会是正义的,正如黄松有副院长最近讲话中指出的“对没有法律文书确定可执行财产的来源,仍去强制执行,如同在太平间里救死人,是救不活的”。执行人员不要干分外的事。所以,要严防以执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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