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上,有广州海事法院的两篇文章,对下落不明的公司法人案件的执行和对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进取性的探讨,文章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观点明确,不失为两篇好文章。但是,其主张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法人人格滥用责任和企业主体资格,确有超职权之嫌,不敢苟同。在《民事强制法草案》的设计中,凡对法人主体性质的确认,对法人人格否定之确认,均应通过另诉的审判程序解决。这应当引起注意。
五是强化廉政意识。执行工作岗位具有高难度、高诱惑、高风险的特点,现在看,还应再加一个“严监督”,为“三高一严”。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获悉,有的检察机关,将相当一部分拍卖、评估公司的老板抓起来进行审查,其目的是查找受贿的执行干部,已有一些执行干部落入法网。有的执行局(庭)的执行干部几乎全军覆没。有的检察院将本地的执行干部和审判干部,逐个传到检察院讯问,查找犯罪线索和侦破犯罪,以求立功。有的当事人甚至与侦察机关沟通好,搞“引诱”犯罪,已有数人因此成为阶下囚。这种监督,对于清正廉洁的同志,当是一尊高声长鸣的警钟;而对于意志薄弱者,则可能是因此而遗恨终生,但教训只有一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种外部环境,请同志们对身边的同志讲一讲,务使同志们万不可粗心大意,万不可图小利而自毁人生。
当前,有的同志,面对这一现实,情绪消极,遇事绕道走,凡有干扰的案件就不办了,这不是廉政,这是明哲保身。其实,“明哲保身非贤”,执行干部没有必要去计较那么多。我们中国有个恶习:德高而毁来,事修而谤兴。人们身边总有那么一种人,以造讹作讪为乐,以妨贤害能为荣。但事实上,一个人的德性因小人的诋毁而更显高尚;一个人的事业因奸者的诽谤而益加发达。这要告诉同志们,作人处事要提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就是了,但守德修事万不可懈怠。
另外,执行干部中有一种人,好显山露水,显耀自己,你也要劝劝他别招惹是非。特别是对最亲近的人,也要谨言慎行,关键时候就要有如履薄冰的感觉。我在山西看到一副对联,上联是:“文章真处性情在”,下联是:“言谈深时是非生”。这应当是人生的至理名言,对执行干部尤其有启迪。有的同志往往毁在自己的这张嘴上。有些更直白的话,大家对身边的同志多谈常讲,这也是互相帮助,共同平安,一起进步。
同时,同志们仍应注意珍惜前两年将当事人经商风险回归由其自己承担的成果,不可在强调“三个最大限度”的实践中,又背起当事人经商风险的包袱。天津海事法院的《浅析债权凭证制度》和《完善执行程序之我见》等文章,看重这一成果,提出了很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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