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
(2003年9月18日 法明传[2003]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在中国法院网上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布的对象和条件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1.被执行人超过规定执行期限(6个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
(二)各高级法院可以自行规定本辖区法院上网公布的被执行人的最低债务额。
(三)执行程序中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6个月未履行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上网公布。
(四)如果公布后有损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不予公布。难以确定是否公布时,由省级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二、公布的内容
公布的内容包括:(一)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地;(二)执行依据;(三)执行法院;(四)立案时间;(五)申请执行标的额和未履行的债务数额。
三、登录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一)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公布决定。
(二)执行法院对准备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的被执行人,应当通知该被执行人。如果该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应当决定不予公布。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公布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法院无法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