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当前,加强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是要健全行政审判组织。健全行政审判组织不仅仅是法院内设机构如何配置的技术问题,而首先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大原则问题。各地法院要严格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和充实人员。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必须尽快解决人员不够、开庭临时凑合的状况,至少应当配备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不应少于两个合议庭。如果案源不足,行政审判庭可以适当承办一些与行政案件联系紧密的房地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行政审判庭庭长和审判长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定要选配好。二是要保持行政审判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保持骨干力量的稳定,主要是保持庭长和审判长的稳定,庭长和审判长的调整要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对于多年从事行政审判、经过专业训练、具有较丰富的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除提拔使用外,不能轻易调离行政审判岗位;要确定人员流动的合理比例和轮岗年限,保持审判业务的连续性,不能使行政审判庭“一锅端”式地整体轮岗;干部轮岗要考虑业务的相近性,避免业务跨度太大。三是要建立适合行政审判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制定考核激励办法时,特别是在确定量化指标时,要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要有利于调动广大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稳定人心。四是要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广大行政审判人员只有坚持终身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与时俱进的新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挑战。学习和更新知识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加强有组织的培训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搞好培训学习必须调动和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努力动用各方面的资源。针对目前行政审判人员更换较大的情况,要抓紧搞好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业务培训,高级法院要争取在一年内将所有新进行政审判人员轮训一遍,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有针对性地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原有行政审判人员也要加大知识更新的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广大行政审判人员要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六)优化司法环境,为独立公正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
优化司法环境是搞好行政审判的基础条件,各地法院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司法环境的建设,为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确保司法公正。遇有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土政策”、“批条”和“打招呼”,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反映,讲清楚不依法办事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大局和稳定的道理。同时,逐级向上级法院反映,切忌自作主张,盲目跟进,违法办案。第二要创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当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遇到干涉行政审判的情况要带头抵制,对因公正司法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行政审判人员要挺身而出,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各级法院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办案是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违法办案,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并受到违法审判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三要增强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和采取增强抗干扰能力的措施。当务之急是,必须在管辖上采取得力措施,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指定管辖的力度。下级法院在审理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法院提审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所属其他法院审理,上级法院也应及时主动提审或者指定所属其他法院审理。第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搞好行政审判的宣传,是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重要途径。不少法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宣传,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的了解等等。对这些好的经验做法,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并不断探索宣传的新形式。要继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法庭真正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
四、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行政审判领域的逐渐拓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许多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及时寻求审判对策。在此,我就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同志们讨论。
(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
如前所述,当前行政案件的受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法院对受理条件把握不准,掌握的受理标准不尽一致,应受理而未受理或者不应受理而受理的现象较为突出。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尚需理顺。为更好地解决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准确掌握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防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行政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各地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予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审查立案期间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再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果暂时拿不准是否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应当慎重对待,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在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尝试和探索,总结经验,但不宜为求轰动效应,在受理后盲目向社会宣传。
二要进一步理顺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分工协作关系。行政案件的受理具有较多特殊性,如原告资格的确定比较复杂,受案范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如何确定起诉期限、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等方面经常出现疑难问题。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进一步研究并理顺人民法院立案庭与行政审判庭在行政案件受理上的分工。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