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务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遏制因诉权保护不力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正常下降的势头,下大力气解决诉权保护问题。一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
行政诉讼法,使人民群众知道告。这次会议上,山东、河南平顶山等法院介绍了宣传
行政诉讼法的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很有借鉴价值。希望各级法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不拘一格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
行政诉讼法。应当注意,对
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角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要有利于维护大局的稳定,避免产生负面效应。二要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千方百计地降低诉讼成本,使人民群众愿意告。当前,当事人不愿意打行政官司有很多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一些裁判缺乏公信力,维持了不该维持的行政行为,给人民群众形成了“官官相护”的印象,使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丧失信心;诉讼成本过高,特别是遭受打击报复等隐性成本过高,使一些当事人视行政诉讼为畏途。各级法院必须以公正执法的实际行动,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维护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千方百计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强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心。三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容易告。要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对起诉条件的掌握不能过于苛刻;要协调好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工作关系,在坚持立审分立原则的同时,注意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继续完善行政案件的立审分立制度,避免因立案人员不熟悉业务违法剥夺当事人诉权;不能死抠法律条文,要善于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在案件的受理上要充分考虑各种特殊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诉权;要积极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以立案,确实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经研究后依法予以驳回,但对比较敏感的案件,特别是具有高度政治性、政策性且法院无法或者难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的案件,要经过慎重研究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法院;要正确掌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界限,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要在法律文书中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能简单地驳回了事,也不能为将来的审判工作留下障碍;要积极探讨受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要扩大异地管辖的范围,依法扩大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加大指定管辖的力度,不得随意下放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四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使人民群众敢于告。要严禁当庭抓走当事人、以威胁为目的携带警械出庭等藐视法庭、妨碍诉讼秩序事件的发生;要依法追究因行政诉讼而报复打击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被告行政机关利用行使持续性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行使行政授益权和制裁权之便,使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赢一阵子,输一辈子”的问题。
凡去年行政案件下降的省、市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均须就下降的情况和原因作认真深入的专题检查和调研,特别是要对法院内外存在的非法限制、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发现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六月底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