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认真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侧重于从法律适用技术角度对法律的应用,尤其是偏重于法律条文文义的落实,而社会效果注重于实现规范的目的和功能,特别是达到其根本的或者长远的目的和功能,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在行政审判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尤为重要,而兼顾两种效果实际上就是做到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求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从大局出发,注意裁判的正确导向;要对各种不同的处理形式进行利弊权衡和利益衡量,力求把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院长、庭长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审判质量的管理职能;要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申诉案件审查机制,探索处理申诉案件的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案件质量的评查和检查力度,使评查和检查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至少是大打折扣的公正或者是没有效益和价值的公正。借用列宁的话说,旷日持久的审判将会使貌似公正的审判变成一场骗局。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与其他案件相比,当前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多,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约占5%,但比较而言结案率却较低,有的地方的结案率不到85%。某高院2002年共审结62件二审案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的达37件,延审率高达59.6%。造成行政审判效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主观原因。我们通常说,行政诉讼是一种救济制度,主要目的是救行政相对人于“水火”。如果我们总在人亡之后才将人捞上来,这种救济还有什么价值?我们一定要以救人于水火的精神状态,高度重视行政审判的效率问题。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排除干扰,确保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在久拖不决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受到非法干扰而不让审、不让判,案件被压了下来。在此必须重申,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压案。遇到干扰,要及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妥善加以解决。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程序的正当性与快捷性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要从效率的角度对诉讼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重新进行检索,用正当程序的观念对程序进行精简,依法对诉讼期间进行压缩。三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要采取制度化的措施,奖励先进,“鞭打慢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将定期就有关行政审判效率的各项指标,对各高院进行排位通报,每次通报排名的后三位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
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阶段改善执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具体地说,要做到五个坚决防止:一要坚决防止重执行、轻审判的急功近利的做法;二要坚决防止不作合法性审查就交付执行的放弃司法审查权的做法;三要坚决防止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的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杜绝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四要坚决防止在执行中违法使用枪支、警械,出现非正常伤亡事件;五要坚决防止在执行中违法违纪和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对此要警钟长鸣,慎勿在这种问题上栽跟头。
(四)抓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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