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副院长在重庆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的要求,许多高院在向省(市、区)党委或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的同时,还将本地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以及贯彻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也作了汇报,有些高院的“一把手”亲自汇报。不仅使党委、人大的领导了解了会议精神,对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而且对搞好本地行政审判工作也引起了重视。许多党委、人大的领导对重庆会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重要的作用,并对加强、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不少省委、省人大的领导亲临会议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有的省主管副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专门的座谈会,听取贯彻会议精神汇报。有的省委还转发高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文件,省政府也下发了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文件。还有的省高院在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出席,加强联系,增强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由于工作主动,沟通及时,使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对行政审判的认识更加明确,对今后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精心安排,措施具体,狠抓落实
在贯彻落实重庆会议精神过程中,大多数高院采取了求真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的态度,工作安排部署明确,措施具体,并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上海高院在传达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同时,专门组织5个基层法院分别从文书制作、庭审驾驭、审判效率、服务大局等不同侧面介绍经验,由两个中级法院通报去年二审案件审理情况,以此促进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有些高院还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急需解决的行政审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讲解和讨论,丰富了会议的内容。安徽高院在贯彻重庆会议期间,组织讨论《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规范用语》、《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等制度,并修改下发。江西高院为落实重庆会议精神,组织开展了行政案件质量抽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和行政赔偿问题专题调研活动。广东高院针对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答辩、不缴纳诉讼费的严重情况,向省政法委写出专题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等领导均在报告上批示要求尽快扭转这种局面。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转发省领导有关批示和省法院有关报告的通知》,还专门成立检查组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并向省政府上报了检查情况,改变了多年以来行政机关“三不”现象。贵州高院利用
行政诉讼法颁布纪念日,组织全省三级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审判工作,扩大了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度。河北高院将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确定为
行政诉讼法宣传日,全省法院统一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和法律咨询。广东高院与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主要媒体建立联系,开辟宣传行政审判的专栏,由行政庭定期提供有宣传价值的案例和相关素材,同时要求各中院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专人负责。一些高院在坚持立审分立原则的同时,注意工作上的协调配合,避免因立案人员不熟悉行政审判业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吉林高院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规定的“土政策”,采取纠正和废止的方式加以清理,并会同省人大、省政法委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同时还规定对因该收不收、该立不立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安徽高院实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报送制度,特别是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判文书逐级报送同级人大备案和省高院审查。山东高院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制度,操作性强,效果明显,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后劲。广西高院重新建立起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通报各中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情况;中级法院每年检查一次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发“提示函”的方式,促使下级法院引以为戒。陕西高院为保持行政审判骨干力量的稳定,要求行政庭庭长、审判长的调整必须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青海海东、海西等地方将已调整的行政审判业务骨干重新调回行政审判岗位。各地法院还加强了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灵活方式组织培训和学习,大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