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肖扬院长早在1999年12月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就作了明确阐述。今年8月又提出了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这是对新世纪人民法院职能和任务的高度概括,是人民法院宗旨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肩负司法审查重任的行政法官,一定要深刻理解司法为民的丰富思想内涵及其实践意义,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以实际行动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是弱势群体的诉讼,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精神,就必须牢固树立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一宗旨,就必须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就必须牢牢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通过对公权与私权的妥善调整,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官”“民”关系。坚决杜绝将审查的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和违法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等错误做法。与此同时,通过行政诉讼,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时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把依法保护诉权作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切入点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是执行
行政诉讼法、实现司法为民的关键环节,起诉权得不到保护,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就无法发挥,司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有案不收,有告不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特别是起诉权,就成为行政审判贯彻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第一,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彻底清理、废除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各种违法的“土政策”,要加强协调,排除干扰,研究制定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必要措施和制度。
第二,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无故拖延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管辖,并且对相关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对于各种新类型的行政争议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分歧较大或者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立案,可以在审理中依法审查是否具有诉权,必要时可以逐级上报请示,确实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再依法驳回起诉。
第四,要进一步理顺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关系,加强与立案庭的相互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明确行政案件受理上的分工,消除对当事人诉权保护不力的因素。
第五,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法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议他们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指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防止因延误时间而丧失诉权。
第六,要认真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涉及抚恤金、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免收案件受理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等受害人,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对不直接涉及财产金额的行政案件,不得按财产案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