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秀红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切实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是对于行政裁决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民事纠纷一并作出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诉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有些法院只判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理民事争议,致使纠纷得不到解决,往往形成循环诉讼,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同时,应尽可能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这不仅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也可以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要注意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操作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请示答复或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二是对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在判决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尽可能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审理,以减少因另案审理而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要防止分别作出判决而出现裁判冲突。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判实体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不仅有损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首先,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同时存在基于同一事实而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本着此案的审理以彼案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原则,确定审理的先后顺序;其次,如果民事案件已经作出判决,而且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产生拘束力,应当中止或者终结行政案件的诉讼;第三,如果民事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是重视解决行政机关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就同一事实再次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一些被告行政机关又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个别地方出现了多次撤销多次重作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院的权威也受到严重的影响。严格说来,这种现象是藐视法庭、妨害诉讼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五是努力提高两个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生、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认真解决漠视甚至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衙门”作风。
  三、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质,以此统领行政审判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廉洁”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会确定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任务,与行政审判工作密切相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的重要文件,明确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的战略决策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是要依法审理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经济行政案件,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