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2年7月25日)
各位记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天公布。这是
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特点和内容及其意义做一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证据规定》的起草情况和主要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现行
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许多方面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修改后的我国国内法律,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制定一套比较系统、详尽和明确的证据规则,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从去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证据规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这一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和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调研活动。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改革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肖扬院长在去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又强调:“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改革的重点之一。按照要求,证据规定的起草突出了改革的精神,内容力求既反映审判工作实际,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规定既体现法律的原则性,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同时,还注意吸收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证据立法和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