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在许多方面与刑事和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中,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和它所依据的证据,这就产生了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审查的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具有很强的“案卷主义”色彩,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的收集补充等方面,被告与原告的权利义务都有明显的不同,
《证据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色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
三是适应了入世的要求。WTO有关法律文件对证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体现了证据的告知、质辩、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和直接言词的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这些规定都涉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证据规定的一些条款作了必要的反映。此外,为适应涉外行政案件相应增多的需要,
《证据规定》对有关规则作了相应规定,如对外文书证等设定了说明证据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等为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则。
四是注意了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随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在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证据规定注意吸纳和固定下来。对一些目前还拿不准、处于尝试过程中的做法,则不急于作出规定继续实践,进一步完善。通过
《证据规定》的制定,可以统一各地不尽相同的做法,避免各行其是,以落实法制统一原则。此外,
《证据规定》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尽可能做到科学、系统和具体、明确,并保持相对完整性,便于审判人员适用和操作。
五是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
《证据规定》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性规范,在内容结构和语言表述上都具有不同于法律的特点,
《证据规定》既具有可操作性,又体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内容排列上,基本上是按照审判程序的阶段加以确定;在内容设置上,突出证据规则主要为便于法院审判和当事人诉讼的审判规程的特点;在内容的表述上,突出了业务指导性;在文字措辞上,注意体现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的灵活性,使一些不宜作硬性规定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