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2年8月29日)
各位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2002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天公布,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及意义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起草情况
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各成员方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应当为受到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将承担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
所谓“司法审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就是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审判。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关系最为直接。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修改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行政审判的领域,完善了司法审查制度。例如,新修改的
专利法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复审的终局决定制度,新修改的
商标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对商标评审的终局裁决制度,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
反倾销条例和
反补贴条例均规定,反倾销、反补贴行为的利害关系方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行政审判工作注入了崭新的内容,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课题。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一些重要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