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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已陆续受理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由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务虚”准备到了“务实”操作的阶段,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国内外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关注。为解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适应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更好地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初步理清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亟须制定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出台的。
  由于《规定》直接涉及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如何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涉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诉权保护、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广受关注的敏感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格外慎重,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法院和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认真研究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世贸组织成员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的立法和判例,经反复论证和数易其稿,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2条,主要就适用范围、诉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世贸组织协定由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协定构成,与此相适应,《规定》一条将其适用范围规定为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规定》主要适用于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但并不以此为限,还适用于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也属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受本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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