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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二)关于诉权保护
  世贸组织规则非常强调对个人和企业的诉权保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也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承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条(D)款第1项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为此,《规定》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新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机会。这些规定体现了世贸组织规则充分保护个人和企业诉权的精神。
  (三)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影响较大,要求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精通行政法、国际经济贸易法和熟悉世贸组织规则。而且,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案件质量,需要将案件相对集中于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为此,《规定》五条适当提高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求“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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