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附1: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略)
附2: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定书
(××××) ×民× (×行)抗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一审××、二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一审××、二审×××:……(同上)
××××因与××××××纠纷一案,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终(再、提)字第×号民事(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民(行)抗(××××)×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将本案函转本院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抗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