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装财[2004]77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部直属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部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各单位所有,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是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当抽调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