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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单位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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