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单位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