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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各单位所属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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