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通[2004]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监会各级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规定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银监会或银监局集中采购是指银监会或银监局统一组织采购列入本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
  分散采购是指各级机构依法自行开展采购活动,并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包括(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按规定或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级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财政部或当地人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八条 任何采购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