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需紧急采购的;
(三) 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
(四) 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级机构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审批政府采购方案及重大事项。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采购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财产管理、监督检查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
采购办公室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负责聘用专家,研究和拟订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采购实施方案组织招标,按确定的方式选定供应商,处理供应商质疑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拟订银监会和银监局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处理供应商投诉,考核政府采购业绩,组织培训政府采购人员,监督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等。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或物品的需求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需求。对本部门有特殊技术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拟订技术标准,起草招标书;配合采购办公室完成采购;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完成技术标准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机构的政府采购需求,承担本级机构政府采购的货物的接收、验货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银监会集中采购范围:
(一)货物类:银监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
(二)服务类:银监会各部门组织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技术工程改造等;
(三)工程类: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修缮和装修;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银监局集中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