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银监局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
(二)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财产保险、辖属机构统一需要的资料及培训教材印刷、银监局各部门组织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技术工程改造等;
(三)银监会依法授权银监局采购的项目;
(四)银监局规定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或物品的需求部门,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按时分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需求报财产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机构的政府采购需求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部门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核定政府采购需求。其中:
(一)本级机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需求,报本级机构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上级机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需求,报上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汇总,由上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汇总后报其同级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政府采购需求,逐级汇总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由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银监会机关的纳入系统集中采购外的采购,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报财务会计部备案后,按规定自行委托中央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办公室根据财务会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需求,拟订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明确政府采购规程和采购方式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采购规程、采购方式等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价格及供应商等采购结果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后,采购办公室负责通知选定的供应商,拟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必须载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类别、品名、产地、规格、性能、标准、质量要求、单价、数量、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及保险、 验收标准及签证、结算方式、售后服务内容、保修期限和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