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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部门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及时通知财产管理部门和货物接收单位,由财产管理部门和货物接收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或调拨通知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货物全部验收完毕并符合政府采购合同或调拨通知的约定后,通知财务会计部门付款。
  第二十四条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因供应商违约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立的条款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政府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银监局应于12月20日前,总结年度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并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统称招标人),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采购,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较大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三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投标后,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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