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
(农渔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以第38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
《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制度,适应国家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形势要求,适应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渔业法律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步入法律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管理措施,保障广大渔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渔区稳定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特别是要对渔业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
《条例》,让
《条例》进渔村、到渔港、上渔船,使广大渔民群众知法、懂法和守法。争取用较短的时间,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熟悉
《条例》、让渔业执法人员精通
《条例》、让渔民群众了解
《条例》,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