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注重律师队伍建设,较好的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建立良好的行业诚信制度和完善的纪律教育机制,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的;
(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和形成律师培训、继续教育的综合体系,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执业水平的;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有效地推动本地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
(五)认真履行《
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各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的规则制定、奖励审批及公告;各级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的评审及有关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条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的建立由同级常务理事会决定。地市级律师协会5?D?D7人;省级律师协会7?D?D1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9?D?D15人。
主任委员1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1?D?D3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
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纪律(奖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律师行业会员奖励工作的指导与会员奖励规则的制定;
(2)依据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全国性律师行业的会员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