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予以会员奖励的评审;
(4)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1)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规则的制定及对下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的指导;
(2)负责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3)负责省级律师协会予以会员奖励的评审;
(4)发布省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员奖励决定;
(5)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纪律(奖励)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交应在全国范围内对会员予以奖励的推荐意见;
(6)处理本地区会员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提供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会员奖励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开展会员奖励工作职责:
(1)对管辖内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通报表扬的评审;
(2)发布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奖励决定;
(3)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提交对会员予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本地区律师协会推荐;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本地区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的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律师协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实行限额推荐制度。限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存单位,应当向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提交会员奖励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议上一级律师协会予以奖励的,由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进行初评,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予以奖励的,由秘书处向同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机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