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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机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参加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规则
  (一)各级律师协会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予以通报表扬的,律师协会奖励工作专门机构可采用书面评审或召开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予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应当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三)召开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奖励工作专门机构评审结果报同级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签署会员奖励决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报表扬的,以律师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奖励决定”,下发到所辖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文件形式公布“常务理事会奖励决定”,有会刊的律师协会于会刊上同时予以公布,没有会刊的律师协会可以在社会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律师协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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