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海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设1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和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七)制作《听证报告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案件承办人员;
(二)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听证过程中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