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的有关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自愿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或者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听证笔录;
(六)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并与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 证 据
第十五条 听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过质证,凡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五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中国海监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