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海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
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
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
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
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
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总则
3.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 内容
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 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
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调查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