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 海籍编号
3.5.1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 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 实施单位
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7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
3.8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 海域使用分类
4.1 分类依据
海域使用分类以海域用途为主要依据。
4.2 分类体系
根据海域用途的差异,海域使用分为9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
分类体系见附录1。
5 初始海籍调查
5.1 准备
5.1.1 确定工作底图
选用海军航保部门出版的海图、国家测绘部门绘制的地形图作为海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可选为1:5000~1:50000,若资料条件许可,可采用更大比例尺;近岸海域比例尺宜采用1:5000,开发敏感区域和有争议的区域比例尺可采用1:1000或更大。
5.1.2 确定范围
在工作底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与海域使用现状相衔接。
5.1.3 准备资料
a)经过初审的海域使用申报材料;
b)现有的海籍资料;
c)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海图、航摄资料;
d)海域使用现状调查资料;
e)海籍调查通知书;
f)其他有关资料。
5.1.4 技术设计
根据申请用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海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