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图册,置备海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5.2 权属核查
权属核查是对宗海界址及海域使用申请人、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5.2.1 制定海籍编号
根据3.5规定,调查前对宗海给以海籍预编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海籍编号。
5.2.2 指界通知
以当面送达或邮送海籍调查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和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时到场指界。
5.2.3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相邻宗海的海域使用权人、海籍编号和实际用途等。
5.2.4 宗海界址的界定
5.2.4.1 一般要求
5.2.4.1.1 宗海界址的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生产活动,有利 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5.2.4.1.2 宗海界址的界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强的工作,要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量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2.4.1.3 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避免毗连宗海的相互穿插和干扰,节约水面,防止海域使用权争议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2.4.1.4 针对开发行为的排他性及安全开发的需要而设置必要的海域使用安全区。界定的宗海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实际占用的海域以及该项目周边不准他人占用或干扰的安全区。
5.2.4.2 渔业用海
5.2.4.2.1 由防波堤围成的渔港用海,参照5.2.4.3.1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2.2 无防波堤圈围的渔港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港内锚地;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5.2.4.2.3 单独的筏式养殖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筏式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台筏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筏之间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4 单独的网箱养殖用海,以箱体外缘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网箱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相邻网箱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5 围塘养殖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围海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线;
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