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2.6 养殖取水口用海,以抽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弧为界。
5.2.4.2.7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渔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8 依靠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在滩涂、河口浅滩利用水泥板、石板、堆石、竹木等固着基的增殖用海,以固着基分布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9 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原则上依申请范围界定,但须经抽样核准。
5.2.5.2.10 定置网中的插网、樯张网等占用海域,按其实际占用范围界定。
5.2.4.3 交通运输用海
5.2.4.3.1 由防波堤(外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围成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防波堤基床或防浪板三角锥、堆石外缘顶点的连线。
5.2.4.3.2 无防波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圈围,而有顺岸码头、突堤、墩式码头、浮动码头等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
·调头区;
·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设有泊位或邻近泊位的码头边沿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五倍距离形成的区域。
5.2.4.3.3输油栈桥及危险品栈桥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外界址线为栈桥终端向深水区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三至四倍距离的连线;
b)侧界址线为桥墩基床外缘外扩100m的连线;
c)内界址线为栈桥起点的海岸线。
5.2.4.3.4 多个顺岸码头或突堤之间水域狭窄时,其安全区范围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视具体条件界定。
5.2.4.3.5 锚地和航道用海,原则上以设计范围向四周或两侧外扩100m或50m为界。
5.2.4.3.6 跨海桥梁、栈桥、道路用海,依据桥面垂直投影或路基外延线外扩不少于20m进行界定。
5.2.4.4 工矿用海
5.2.4.4.1 通过围海进行晒盐作业的盐田用海,参照5.2.4.2.5的方法进行界定。盐田取水口用海参照5.2.4.2.6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4.2 修造船厂的船坞用海,以其平面范围为界;船台用海以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至滑道水下终端的平面尺寸向其两侧和前方各外扩50m为界。
5.2.4.4.3 海上拆船用海,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泄漏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的衰减而达到海水水质标准时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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