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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失效]

  5.2.4.4.4 位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盐田区、水产养殖区和海水浴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造成的升温夏季不得超过当地、当时1℃,其它季节不得超过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5 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升温不超过当地、当时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6 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50m的扇形面进行界定。

  5.2.4.4.7 位于一般工业、滨海风景旅游区、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80m的圆弧进行界定。

  5.2.4.4.8 以砂矿等资源为采掘对象的矿产开采用海,原则上以申报的矿产开采区域外延线为界,最低不得小于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长度5倍为半径的圆。

  5.2.4.4.9 石油开采用海依下列情形界定:

  a)综合生产石油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不少于100m为界;

  b)井口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50m为界;

  c)立管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50米为半径的圆周为界;

  d)单点系泊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300米为半径的圆周或圆弧为界;

  e)人工岛以岛体(护坡)及岛陆联系通道的外缘顶点的连线向外扩展50m为界。

  5.2.4.5 旅游娱乐用海

  5.2.4.5.1 独立或多座海上酒店、宾馆、游乐场、眺塔及其它海上工作平台等旅游娱乐设施用海,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扩展50m为界。

  5.2.4.5.2 利用跨海索桥与陆地连结的人工旅游岛或海上旅游平台用海,依其实际占海范围及跨海索桥垂直投影外延线外扩20m二部分累加进行界定。

  5.2.4.5.3 以珊瑚礁等为观光对象的海底世界用海,原则上按申请人申报和核定的具体位置外扩100m安全区后的外缘线为界。

  5.2.4.5.4 两侧为岬角环抱的海湾型或凹入型海水浴场,向陆以海岸线为界,海域以岬角连线为界,两者圈闭的范围则为海湾型海水浴场用海。如岬角连线以外设置防鲨安全网的,应以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30m为界。

  5.2.4.5.5由开阔平直海岸组成的海水浴场,范围界定为从浴场海岸线向海垂直延伸1000-2000m或至防鲨安全网位置。

  5.2.4.5.6 游艇、帆板等商业经营性海上运动场,以其垂岸和顺岸活动范围的外缘线为界。

  5.2.4.6 海底工程用海

  5.2.4.6.1 海底管道(线)用海,以其轴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6.2 海底隧道用海,以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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