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6.3 海底仓储用海,以仓储设施外缘线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7 排污倾倒用海
5.2.4.7.1 排污口用海,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其排放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的衰减而达到海水水质标准时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7.2 海洋倾倒区用海,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置进行界定。
5.2.4.8 围海造地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
a)内界址线为围海造地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的连线;
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
5.2.4.9 特殊用海
5.2.4.9.1 科研教学用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用海特点、规模、排他性、海洋功能区划等条件审核认定用海位置和范围。
5.2.4.9.2 军事设施用海,按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审批的范围界定。
5.2.4.9.3 保护区用海,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区规划范围进行界定。
5.2.4.9.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依堤基设计尺寸界定。
5.2.4.10 其他用海,参照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界定。
5.2.5 宗海界址的认定
5.2.5.1宗海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及相邻宗海海域使用权人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5.2.5.2单位使用的海域,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海域,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或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某宗由两个以上海域使用者共同使用的海,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2.5.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海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2.5.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和《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2.5.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在宗海草图上标明,界址点应按海籍图图幅统一编号。
5.2.5.6 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5.2.5.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海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