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海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申请,并负担重新确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5.2.5.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海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5.2.5.7条的规定处理。
5.2.6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海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海草图。
5.3 海籍测量
海籍测量是与权属核查同时进行的对宗海位置、界线和面积等进行的勘测工作。
5.3.1 一般规定
5.3.1.1平面坐标系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
5.3.1.2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计量单位为m。
5.3.1.3 深度基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深度计量单位为m。
5.3.1.4 测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5.3.1.5 宗海界址线测量点位误差要求≤1m。
5.3.2 测量仪器
5.3.2.1 经纬仪(DJ2、DJ6)。
5.3.2.2 测距仪(标称精度:±(5 mm+1ppmD))。
5.3.2.3 全站仪(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5 mm+1ppmD))。
5.3.2.4 GPS(精度:实时差分<1m)。
5.3.3 测量基本内容
a)平面控制测量;
b)宗海界址测量;
c)宗海面积计算。
5.3.4 平面控制测量
5.3.4.1 国家大地网(点)及各等级的海控点、GPS网点、导线点均可作为宗海面积测量的平面控制基础。
5.3.4.2 根据已有控制点分布、作业区的地理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可选用GPS,一、二级导线,交会法加密控制点。
5.3.5 界址测量
5.3.5.1 测量方法、仪器类型和主要技术指标的选用应保证测量精度满足5.3.1.5的规定。
5.3.5.2 测量前,须根据界址认定结果明确界址线走向、界址点位置和编号。
5.3.5.3 测量方法
采用解析法,根据实测数据解算出界址点的点位坐标。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
5.3.5.4 测量具体实施按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执行。
5.3.6 面积计算
5.3.6.1 对于近岸的某宗海,如果能够通过测量获得以m为单位的每一个界址点的x,y坐标,则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宗海面积,对于有n点界址点的一宗海,面积计算公式为:公式略
解析法计算面积必须独立两次计算进行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