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17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经全国海域勘界技术指导组审议,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以下简称县际间勘界)工作有序实施,规范县际间勘界的技术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工作成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际间勘界的技术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要求、图件编绘等应参照《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与成果均应按《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第四条 县际间界线终点止于省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
第五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版的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满足工作需要比例尺的最新版海图。
第六条 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信息系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建立。
第七条 县际间勘界主要工作成果应包括: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勘界工作报告(含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件),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等。
第八条 县际间勘界工作应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承担勘界技术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勘界成果和调查勘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可靠性。